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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江苏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全省10名)。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金融、税务部门工作经历;1995年,专职律师。2006年,宿迁市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张子瑜律师
手机号码:18100608058
邮箱地址:137378005@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358055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多年,在办案中,经常用到的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即最高检、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用的更多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出台了,就用在办案中,无论公检法,还是我们律师,都会使用的,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常常引用到。那么,如果司法解释出现了错误,怎么办?一个是出台司法解释的最高法等自我纠正;二是,未纠正,仍在使用,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层次是先有国家立法,然后,两高针对司法实践进行司法解释。所以,司法解释的上一层次应当是法律。法律则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立法,依法也对法律进行修改废立等。
从这个方面简单一论,司法解释出现错误,除了作出司法解释的单位自行纠正外,其上一层次即法律的立法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有权纠正或指令其进行纠正。
只不过,这个程序如何启动,实践中怎么操作,又需要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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