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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子瑜律师 2007年,江苏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全省10名)。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金融、税务部门工作经历;1995年,专职律师。2006年,宿迁市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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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子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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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199510358055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律师文集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二年(《民法通则》第135条)

2)短期诉讼时效一年(《民法通则》第136条)

u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u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u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u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最长时效:二十(《民法通则》第136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u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8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并被法院审查采纳,就不能判他胜诉。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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