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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江苏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全省10名)。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金融、税务部门工作经历;1995年,专职律师。2006年,宿迁市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张子瑜律师
手机号码:18100608058
邮箱地址:137378005@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358055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国家执行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不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影响其退休人员身份。
用人单位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之形成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权利义务,但应当参照劳动关系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社会保险未缴满年限尚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仍旧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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