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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江苏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全省10名)。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金融、税务部门工作经历;1995年,专职律师。2006年,宿迁市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张子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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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199510358055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接到不少咨询,如:在单位试用期工作了一段时间,有没有工资?跟某人干活多久,工资没有结算?与人合作做事,现在要分配了,怎么办?等等,问有没有签订合同,不少人都是口头约定,或者有协议也是简单的条款,没有具体的可供执行的条款,违约责任更是没有约定等等。
笔者就在思考一个问题,根据有关合同类法律法规规定,除了即时清结的合同,合同最好是书面约定,就是电子合同也可以。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去订立书面合同,就造成了现实中大量的纠纷出来。
究其原因,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现代社会,人们的往来很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还是要加强法律的学习和运用,在社会交往中多用法律武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二是人们尤其要加强合同意识的培养。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如:到商场去购置家庭用品;房屋的买卖、装修等;车辆的转让过户等;再小点的就是吃个早点、买零星用品等都是普通或典型的民事行为,也是大家签约履约行为的表现。如买早点,你买他卖,你出钱,他有早点卖给你,完成了销售行为。只不过这是属于即时清结的合同行为,才不需要书面的合同。而那些大额的又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如房屋买卖、汽车销售等合同,显然大家都是通过签订书面的合同来完成的。而且,这些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很多,显然不能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所以,有关劳动类的合同,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约定,才能在出现纠纷时有合同依据,才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现代社会,又是法治社会,我们生活在其中,许多社会活动,都与法律息息相关,也是分不开的。所以,我们大家在社会活动中,多点合同意识,有点法律意识,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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